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测绘工程项目的科学管理,提高我省测绘工程的成果质量和科技含量,鼓励测绘单位争创优秀测绘工程,促进测绘为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优质保障服务,参照《中国测绘学会优秀测绘工程奖评选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优秀测绘工程奖的评选工作,由省测绘学会负责实施,具体评审工作由省测绘学会批准成立的省优秀测绘工程奖评审委员会负责。
第三条 省优秀测绘工程奖每年评选一次,分设一、二、三等奖,获奖项目一般不得超过申报项目总数的80%,其中,一等奖不超过评奖项目的10%,二等奖不超过评奖项目的25%。获奖人员按获奖项目参与人员在申报表中的排名顺序确定,一等奖不超过9人,二等奖不超过7人,三等奖不超过5人。
第四条 省优秀测绘工程奖的评选,坚持合法、科学、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 凡由持证测绘单位依法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实施完成的测绘工程项目,均可申报省优秀测绘工程奖。
第六条 省优秀测绘工程奖的项目范围包括:大地测量、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地图编制和海洋测绘(含港口和内陆水域测量)等。
第七条 申报省优秀测绘工程奖的项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项目符合《测绘资质证书》的业务范围,测绘活动依法开展;
(二)项目执行国家、本省的有关测绘技术标准;
(三)项目须在近三个自然年度内(含申报年份)完成,其成果已提供用户使用且无质量等方面的投诉;
(四)项目具有完整性和独立性;
(五)项目产值应在10万元(房产测绘项目产值5万元)以上,具有一定的科技含量和较好的社会效益;
(六)测绘工程项目须经省级以上测绘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并要求样本产品质量平均评分应达到80分以上,且样本中没有不合格品;地理信息系统、地图编制项目及其他类似成果也可通过专家组验收或评审,但须有定性的验收报告或评审意见;
第八条 申报省优秀测绘工程奖的项目,经评选无论获奖与否,均不得重复申报。
第九条 涉密的测绘工程项目参加评选,必须有项目主管部门同意申报的证明;地图工程项目应提交地图审查机构的审查证明。
第三章 评奖标准
第十条 省优秀测绘工程一等奖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申报条件,项目产值不低于60万元(房产测绘项目产值不低于30万元、不包括购置软硬件费用),设计科学,技术路线先进,工艺流程经济合理,有技术创新点;
(二)管理科学务实,质量管理体系到位,工期与成本控制合理,工程文档规范完整;
(三)严格执行技术标准,加强技术培训,质量控制措施有效,验收或评审报告总体评价好;
(四)成果达到预期目标,生产效率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
第十一条 省优秀测绘工程二等奖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申报条件,项目产值不低于30万元(房产测绘项目产值不低于15万元、不包括购置软硬件费用),设计较科学,技术路线较先进,工艺流程经济合理,有一定的技术创新点;
(二)管理制度落实,制定质量管理体系,工期与成本控制合理,工程文档规范完整;
(三)执行技术标准,开展技术培训,有专门的质量控制措施,验收或评审报告总体评价较好;
(四)成果达到预期目标,生产效率较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明显。
第十二条 省优秀测绘工程三等奖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申报条件,项目产值不低于10万元(房产测绘项目产值不低于5万元、不包括购置软硬件费用),设计合理,技术路线正确,工艺流程符合实际要求;
(二)管理制度落实,制定质量管理体系,工期与成本控制合理,工程文档规范完整;
(三)执行技术标准,开展技术培训,有专门的质量控制措施,验收或评审报告总体评价一般;
(四)成果达到预期目标,有一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四章 申报和评审
第十三条 申报单位应填写《浙江省优秀测绘工程奖评选申报表》(见附件)一式两份,向省测绘学会申请预审,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 项目立项报告(任务书或合同书);
(二) 项目承担单位《测绘资质证书》;
(三) 项目验收(或评审)报告;
(四) 涉密测绘工程项目附主管部门批准书;
(五) 地图编制项目附地图审查机构的审查证明。
第十四条 项目通过预审后,还应当报送以下材料:
(一) 项目设计书;
(二) 项目工作总结(包括采用技术、使用设备和投入的人力资源等);
(三) 项目质检报告及成果目录;
(四) 社会经济效益证明;
(五) 用户满意度证明等;
(六) 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以上材料(复印件)应装订成册,一式五册。
第十五条 申报材料应经项目所在地测绘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于9月底前上报省测绘学会。
第十六条 省优秀测绘工程奖评选委员会对各单位所报项目进行评审、质询,并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评审结果须依据到会评委的二分之一以上意见形成,并报省测绘学会审批。
第五章 公告和异议
第十七条 被评为省优秀测绘工程奖的项目,由省测绘学会在网站等媒体上予以公告,公告期为15日。如有异议,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省测绘学会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八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九条 省测绘学会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核实,并向省优秀测绘工程奖评审委员会报告异议核实情况及处理意见,提请评审委员会形成决定。
第二十条 异议自评奖结果公告之日起30日内处理完毕。并将最终评奖结果报省测绘学会批准。
第六章 奖 惩
第二十一条 荣获省优秀测绘工程奖的,由省测绘学会向获奖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员颁发证书。
第二十二条 申报单位对其申报参评项目的真实性和知识产权负责,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者则取消评选资格,收回证书和奖牌,并在测绘行业内进行通报批评,且三年内禁止参加省优秀测绘工程奖的评选。
第二十三条 参加省优秀测绘工程奖评选工作的所有人员(包括评委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原则、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严守纪律,对违纪者取消其下次工作资格,影响评选结果公正的应重新组织评选。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申报省优秀测绘工程奖评选的单位,应向省测绘学会交纳评审费,主要用作会议费、专家评审费和证书制作费等。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测绘学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浙江省优质测绘产品(工程)评选办法》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