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浙江省测绘质量监督检验站(浙江省测绘器具检定站,以下称我站)在认真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基础上,为了切实履行“开展全省测绘行业测绘器具的检定(测)工作”的职能,改变服务方式,从主动服务、方便用户出发,在充分征求测绘管理部门和测绘单位的基础上,将从以下几方面进一步规范测绘器具检定(测)的有关工作和提高服务质量。
一、从2010年1月1日起,测绘器具检定(测)收费将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降低部分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价费(2008)333号]实行85%的收费。
此收费是在规定工作日内完成检定(测)的收费。如有延误,则按照附表规定免缴部分或全部检定(测)费用。具体见附件1。
二、测绘器具检定(测)规定工作日(在有序检定(测)的基础上):
(一)常规测绘器具(光学经纬仪、光学水准仪、钢卷尺等)3个工作日以内;
(二)全站仪(包括电子经纬仪、光电测距仪、手持式测距仪、电子水准仪等)5个工作日以内;
(三)GPS接收机(包括静态和动态等)5个工作日以内。
三、为使能尽量做到全年均衡检定(测),以改变目前相对集中检定(测)的现状,实施对持证单位的按时间段对应各市分片分时段的检定(测)方式。
(一)分片与分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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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段 |
地 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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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4月 |
杭州、舟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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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 8月 |
宁波、绍兴、嘉兴、湖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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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2月 |
温州、金华、衢州、台州、丽水 |
(二)检定(测)周期调整与收费标准
在调整过程中,会有大部分仪器的原检定(测)到期时间不在安排的时间段内。因此,在开始分时段、分片实施检定(测)工作的第一年时间内,我们采用以下方法进行衔接,调整好仪器检定(测)时间。
1、正常送检
测绘仪器原检定(测)到期时间在所安排的时间段内的,按时及时送检。
2、提前送检
测绘仪器原检定(测)到期时间距所安排的检定(测)时段末小于6个月的,应提前送检。
3、延期送检
测绘仪器原检定(测)到期时间距所安排的轮流检定(测)时段末大于6个月,可延期送检。
4、收费标准
检定(测)费用在总的85%要求下,以实际重新开始的检定(测)周期月数计费,待调整完毕后再按检定(测)周期收费。即:
仪器检定(测)费=(检定(测)收费标准×85%)÷12×实际使用周期月数。
特殊工程项目及有特殊要求的测绘器具,应按时送检,暂不按时段实行。
在此期间出现问题时,通过协商和沟通来解决。具体见附件2。
四、根据《测绘法》、《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站提供的测绘质量保障作用的测绘器具检(测)定(测)对象主要是我省的测绘资质证书持证单位以及在我省从事测绘工作的外省的测绘持证单位。我站在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验、委托检验、仲裁检验及司法鉴定中,将根据有关要求验证测绘单位提供的测绘器具检定(测)证书的有效期和是否满足测绘器具检定(测)要求。
五、优先服务情况说明
由于长度检定场的长度检定(测)受天气和场地管理等因素的限制较多,检定(测)能力的发挥受到局限。因此,在任务量超限的情况下,以安排的时间段分片对象为优先考虑,安排检定(测)。
六、联系方式
我站由服务窗口专门负责仪器检定(测)的收、发和检定(测)证书发放工作,综合办公室负责收费,并安排专人按检定(测)时间安排提前一个月主动联系各测绘持证单位,提前沟通具体检定(测)时间安排。
质检站服务窗口联系人:俞炳杨(A岗)、 王晓秋(B岗)
联系电话:0571-88083253,0571-88062926
传 真:0571-88083552
Email:zjchzjz@126.com
监督举报电话:0571-88821876
此函可在浙江省测绘质量监督检验站网(浙江测绘质量网)“http://www.zjchzjz.cn”下载,对我站的建议和意见也可邮件至zjchzjz131@163.com。
此函
附件:1、
浙江省计量检定收费标准(测绘器具部分).doc
2、
送检时间安排及调整与收费标准.doc
浙江省测绘质量监督检验站
浙江省测绘器具检定站
2010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