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浙测〔2010〕19号
各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现将《2010年市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工作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对照考核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切实做好2010年度测绘管理工作。
浙江省测绘局
二○一○年三月九日
2010年市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工作考核办法
为促进市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和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切实履行本行政区域测绘工作统一监管和公共服务的职能,明确工作目标,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等级设定
考核实行100分制。年度考核总分不到60分的为不合格单位;60分至75分以下的为合格单位;75分至90分以下的为良好单位;90分以上,没有本办法“三”所列情况之一的为优秀单位。
二、考核项目、分值和考核依据
(一)加强市、县测绘管理机构建设(8分)
1.新批准的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三定”规定明确测绘行政执法主体地位,落实测绘行政管理职责(4分)。
2.机构改革到位的市、县单独设立测绘局(测绘与地理信息局)或在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加挂测绘局(测绘与地理信息局)牌子(4分)。
考核依据:按照市、县机构改革进程,以政府新批准的文件或者“三定”规定为依据。“1”项有一个市、县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分,“2”项按照符合要求市、县比例计分。
(二)全面完成测绘资质的复审换证工作(9分)
1.按规定上报复审换证材料的得4分、上报专项总结的得1分。
2.完成质量(4分),按好、较好、一般分别计4、3、2.4分。
考核依据:“1”项以上报材料和总结为依据,“2”项以复审换证审查质量为依据。
(三)行政执法(8分)
1.全年没有发现应查处而未查处的测绘违法案件情况的(3分)。
2.测绘违法案件查处(4分)。
对违法行为发出责令整改通知的,每起得0.1分,且累计最高得分为0.5分。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单独对测量标志违法案件作出行政处罚的,每起得2分,其他案件每起得1分;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经调查后(需要调查笔录、移送文书、调查报告),移送上级部门或其他部门的,每起得0.5分;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配合上级部门进行案件调查或与其他部门联合执法并由其他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每起得0.3分。
3、测绘违法案件归档、备案情况(1分)
违法案件在规定时间内备案的得0.5分,案卷材料完整、无误的得0.5分。
考核依据:“1”项以省测绘局收到的投诉和举报经查实为依据,“2”项以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整改通知书等法律文本、案卷材料、案件数量定量记分,“3”项以案件备案和平时检查情况为依据。
(四)永久性测量标志保护管理(3分)
4月底前全部完成全市测量标志保护管理工作并上报工作总结的得3分,否则不得分。
考核依据:以省测绘资料档案馆接收单和上报工作总结为依据。
(五)测绘市场监管(5分)
加强测绘市场监管,按完成情况好、较好、一般分别计5、3.8、3分。
考核依据:以日常检查、组织的专项检查和省测绘局了解的情况为依据。
(六)开展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和地图市场监管工作(3分)
1.将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列入年度工作计划,测绘法宣传日活动中安排国家版图宣传教育内容,年终有总结(1分)。
2.组织开展地图市场检查,覆盖所有县(市、区),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1分)。
3.做好地图编制备案和地图现势性审核工作(1分)。
考核依据:“1”项以工作总结和展板样图小样和现场照片为依据,“2、3”项以省测绘局了解情况为依据。
(七)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查(5分)
1.对辖区内测绘单位开展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查工作,按每3年检查一遍的要求,本年度检查数量占1/3的得3分,没有完成的按数量和分值比例扣分。
2.市本级基础测绘项目(限额以上)全部委托质检机构检验的得2分,没有委托检验的按比例扣分。
考核依据:以市、县上报的年度测绘成果质量检验计划和有资质的质检机构的检验报告或委托检验合同、执行检查的工作记录和质量情况通报为依据。
(八)公益性地图网站和“一县(区)一图”工程建设(6分)
1.根据省测绘局要求对公益性地图网站进行功能完善(1分)。
2.数据现势性更新至2010年6月(1分),数据实现与省站共享(1分)。
3.“一县(区)一图”工程全部完成,每幅向省测绘资料档案馆汇交5份图存档。市、县(市)地图成图时间不超过3年(3分),超过3年的,每幅扣1分,扣完为止。
考核依据:以实际完成情况为依据。
(九)建立市、县测绘成果目录网络化发布系统(4分)
1.做好市、县测绘成果目录、元数据、结合图表的编制和录入工作(2分)。
2.在10月底前按照省测绘局要求完成市、县测绘成果目录发布系统的数据录入与发布(2分)。
考核依据:以实际完成情况为依据。
(十)基础测绘工作(20分)
1.列入当地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3分)。
2.实施经费列入财政预算(3分)。
3.经费到位,比2009年有所增长(5分)。
4.基础地理信息系统(数据库)建设(4分)。
5.“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5分)。
考核依据:“1”项以发改部门或政府批准文件为依据,发改部门以基础测绘年度计划批准或其他计划载明“基础测绘类”的得3分,在其他经费中载明测绘项目的得2分,无以上依据的不得分。“2”项在财政预算中明确基础测绘年度预算或载明“基础测绘类”的得3分,在其他经费中载明测绘项目的得2分,无以上依据的不得分。“3”项以当地财政部门的基础测绘经费拨款凭证为依据,有材料的得2分。基础测绘经费2009年比2008年增长且2010年没有下降的得3分;2009年比2008年下降,2010年比2009年增长10%以上的得3分;未增长的不得分。“4”项根据有关部门批准的文件和编制的技术设计为依据。市、县(市、区)2/3(含)以上启动的得4分。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下属单位以自有资金建设的,根据实际情况酌情给分。“5”项根据发改部门或政府下发的基础测绘“十二五”规划文件或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文件为依据。由发改部门或政府批准的得5分,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已上报发改部门或政府审批的得3分;无文件的不得分。
上述考核内容按照市、县(市、区)落实情况计分。
(十一)启用2000年国家大地坐标系工作(3分)
按照《浙江省启用2000年国家大地坐标系实施方案和技术方案》的要求,制定本辖区启用2000年国家大地坐标系实施方案和技术方案的得2分,按方案开展相关工作的得1分。
考核依据:以实施方案、技术方案出台和市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总结材料为依据。
(十二)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建设(8分)
1.设区市启动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建设(4分)。
2.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地理信息公共平台建设项目按计划完成(4分)。
考核依据:以项目申报、督查结果和市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总结材料为依据。
(十三)新农村测绘保障服务工作(3分)
1.制定开展新农村测绘保障服务工作计划(1分)。
2.开展新农村测绘保障服务工作,按计划完成市、县(市、区)农村地形测图(杭、宁、温、绍、湖、嘉各完成30个自然村,其余设区市完成15个自然村)工作(2分)。
考核依据:以计划上报、项目督查结果和市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总结材料为依据。
(十四)测绘宣传工作(5分)
在《中国测绘报》刊登的信息,每条得0.5分;地方党报和其他媒体刊登的信息,每条得0.4分;国家测绘局网站上刊登的信息,每条得0.3分;省测绘局网站上刊登的信息,每条得0.2分;同一内容的信息在不同媒体上刊登的以最高分值计分。上述信息不包括当地省、部属测绘单位的信息。其他测绘单位的信息按照上述分值减半计分。
考核依据:以信息采用的统计为依据。
(十五)完成省测绘局布置的其他工作(10分)
均按时完成的得10分,部分完成的酌情扣分。
考核依据:省测绘局布置的工作指未列入以上具体考核内容,以书面通知形式布置的日常和临时性工作(如保密检查、测绘统计等),以是否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和工作质量情况为依据。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评为优秀
(一)市人民政府尚未召开县(市、区)政府领导参加的测绘工作会议并出台贯彻省政府《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文件的。
(二)在测绘行政管理中,有投诉到省测绘局或有关职能部门,经查实属违法行政、违反廉洁从政规定,受到通报批评或处理等情况的。
(三)在行政执法工作中有重大过错或重大失误的。
(四)本行政区域内展示、登载的地图或生产、销售的地图产品存在重大问题,被媒体曝光或上级机关发现,且属测绘管理工作失职的。
(五)国家秘密测绘成果发生丢失、泄密,受到有关机关查处或者造成重大影响的。
(六)经核实上报的考核材料中存在虚假的。
四、考核方式与表彰
考核工作遵循公平、公开、透明的原则。市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总结自评,并通过网络向省测绘局网站上传工作总结、自评结果和有关证明材料。省测绘局组织有关处室进行考核,考核初步结果征求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反馈意见后经省测绘局有关处室核实并重新核定分值,报局长办公会议审核并决定考核结果。
经考核,获得优秀等级的单位,由省测绘局给予表彰。考核结果抄送所在的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