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颁布《浙江省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管理办法》
来源:浙江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 作者:杨彬镛 金利强 发布日期:2010-05-25 点击量:
日前,《浙江省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浙江省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办法》的颁布实施对于加强地理信息资源管理,规范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行为,促进全省地理空间信息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提高全社会信息化水平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地理空间信息资源是十分重要的战略资源,充分开发利用地理空间信息资源是国家信息化的重要工作之一。长期以来,政府各专业部门和有关单位根据工作需要采集了大量专题地理空间数据,有的开发建设了专题地理信息系统。丰富的地理空间信息资源,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但是,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些部门、单位出于利益考虑,将在履行公共管理、公共服务职责和专项业务工作中形成的信息资源当作部门财产,不愿将拥有的地理空间信息资源提供给其他部门使用或者不利用其他部门已有的地理空间信息资源,造成地理空间数据重复采集,互相不能共享;已建的专题地理信息系统采用不同的技术路线、体系结构和数据格式,彼此之间难以跨平台进行信息访问、数据整合和共享利用,形成了一个个彼此独立的“信息孤岛”;已有的地理空间信息没有统一发布平台,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获取信息的渠道不畅,限制了地理信息开发利用和产业的发展。这些问题已严重制约了信息化建设的进程,造成了大量的资金和信息资源的浪费,因此,迫切需要政府加以研究解决。
《办法》是全国首个关于规范地理空间信息交换和共享活动的地方政府规章。全文共二十九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规定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的主体及其内容。《办法》明确规定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履行公共管理、公共服务职责过程中产生的地理空间数据应当实行交换和共享,同时鼓励其他单位将合法拥有的地理空间数据参与交换和共享。由于地理空间信息及其数据内容繁杂,《办法》在附件中详细列举了参与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共享的三十多个部门应当交换的地理空间数据类别和具体内容,同时授权省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商省有关部门和单位,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适时调整附件的具体内容和范围。二是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办法》规定各级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管理工作,负责建设、管理本地区的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平台,组织采集和更新基础地理空间数据;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承担测绘成果管理服务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负责地理空间数据的处理、集成、整合、管理以及共享平台的运行、维护等具体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组织采集、更新和管理与履行公共管理、公共服务职责有关的专题地理空间数据,并按规定向服务机构提交。三是规定了基准和标准。《办法》明确采集和更新地理空间数据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定位基准,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地理空间数据标准。四是明确了地理信息共享服务方式。《办法》规定服务机构应当在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的门户网站公布地理空间数据目录、元数据和其他依法应当公开的地理空间数据等,供用户浏览、查询,并按规定提供下载服务;建立公众地图网,并通过互联网提供公益性地图服务;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地理空间数据的集成、整合工作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返回其所需要的地理空间数据。《办法》还对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建立应急测绘保障机制,根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及时提供测绘应急保障服务作出了规定。
作为测绘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成果,该《办法》在全国率先建立起地理空间信息交换共享运行机制和应用服务体系,有效地破解了信息化建设中存在的地理信息资源不能共享和及时更新,地理信息数据重复采集和系统重复建设的难题。落实了国务院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中提出的地理信息数据分工采集的要求。《办法》的颁布实施必将促进全省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共享工作深入开展和地理空间信息资源的科学利用,实现“一个平台、一个标准、一张图、一个门户网站”的地理空间数据服务和应用的良好格局,为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公众提供权威、精确、现势的地理空间信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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