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理空间数据交换与共享管理方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理空间信息资源管理,规范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行为,促进地理空间 信息资源开 发和利用,提高经济社会信息化水 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浙江省 测绘管理条例》和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地理空间数据,是指以数字形式表示的与地理空间位置及其时态有关的自然、 经济、社会等信息。
第四条    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在履行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过程中或者由政府为 主投入产生的地理空间数据,应当实行 交换和共享。 前款规定的部门、单位(以下简称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充分利用已有适宜的地理空间数据,避免重 复投入。 鼓励其他单位将合法拥有的地理空间数据参与交 换和共享。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建立地理空间信 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加强相关基础设 施建设, 促进地理空间信息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提高地理空间信息 资源的共享水平。
第六条    省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主管全省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共享工享......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