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推进“法制浙江”建设,促进依法行政,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完善和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05〕117号)的要求,依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关于印发浙江省测绘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00〕131号)、《关于省测绘局机构编制问题的批复》(浙编〔2007〕6号)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执政为民,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明确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职责、权限和程序,落实执法岗位,强化执法责任,进一步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活动,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确保依法行政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二)基本目标。进一步明确执法职权和执法责任,加强执法监督,基本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护,违法行为得到及时纠正、制裁。行政管理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诚信,行政监督机制基本完善,行政监督效能显著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观念明显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明显增强。
二、组织领导和工作机构职责
(一)组织领导。建立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副局长任副组长,各行政执法责任处室负责人任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测绘管理与政策法规处,测绘管理与政策法规处处长任办公室主任。
(二)工作机构职责。领导小组负责行政执法责任制方案的实施,研究处理行政执法中的重要问题,监督指导全省测绘系统推行行政执 法责任制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承办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日常工作。
三、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范围和要求
(一)实施范围。本方案适用于本局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处室,包括局测绘管理与政策法规处、国土测绘与技术监督处、计划财务处、测绘成果与地图管理处。
(二)实施要求。开展行政执法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诚实守信,依法承担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的法律责任。依法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四、依法行使的法定职能(详见附件1)
(一)行政许可职能共12项,包括:
1.建立设区的市城市或者市、县行政区域和省重大工程项目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审批;
2.城市或者行政区域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测绘成果公布前的审批;
3.测绘航空摄影及遥感的审批;
4.乙、丙、丁级测绘资质认定;
5.对外提供测绘成果的审批;
6.省行政区域内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审批;
7.使用基础测绘成果的审批;
8.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的审批(国家一、二等点和省级基础控制网点测量标志);
9.永久性测量标志保护范围内大功率无线电发射源建设选址的审批(国家一、二等点和省级基础控制网点测量标志保护范围内大功率无线电发射源的建设选址);
10.地图的审批(出版、引进、展示、登载地图,生产、引进地图产品);
11.对建立杭州市、宁波市城市或者杭州市、宁波市行政区域和国家重大工程项目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审查;
12.甲级测绘资质认定的审查。
(二)行政处罚职能共55项。
(三)行政监管职能共10项,包括:
1.测绘资质监督管理;
2.测绘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
3.测绘成果质量监督管理;
4.测绘成果监督管理;
5.行政区域界线测绘、房产测绘及其他测绘监督管理;
6.房产测绘及成果应用监督管理;
7.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浙江测绘备案;
8.测绘项目实施前备案;
9.销毁国家秘密测绘成果备案;
10.地图(地图产品)样图、样品备案。
(四)行政强制职能共2项,包括:
1.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违法行为人加处罚款;
2.证据登记保存。
(五)行政征收职能共3项,包括:
⒈测量标志迁建费;
⒉测量标志使用费;
⒊测绘成果使用费。
(六)行政给付职能共1项,即:无偿提供基础测绘成果。
(七)其他行政职能共17项,包括:
1.奖励在测绘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2.依法建立与国家坐标系统相统一的全省平面坐标系统,制定本省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
3.组织实施省级基础测绘项目;
4.组织编制省级基础测绘规划;
5.编制省级基础测绘年度计划;
6.组织编制地籍测绘规划;
7.组织管理地籍测绘;
8.编制测绘成果目录,向社会公布;
9.无偿接收汇交的测绘成果目录和副本;
10.对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是否有适宜的测绘成果可供利用提出意见;
11.无偿使用可用于基础测绘的其他部门的成果资料;
12.对专业出版社从事旅游等专题地图出版资格申请提出意见;
13.检查、维护永久性测量标志;
14.同意地图载体发布广告证明;
15.核发测绘作业证件;
16.责令改正;
17.行政复议。
五、履行执法职能的基本要求和标准
(一)履行行政许可职能的要求和标准。严格依照法定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实施;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遵循便民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决定;加强对被许可人的监督。
(二)履行行政处罚职能的要求和标准。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依法保护被处罚人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救济权。
(三)履行行政监管职能的要求和标准。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行政相对人的测绘相关活动实施监督;执法人员必须持行政执法证实施监督检查;健全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或信箱,依法受理、及时处理投诉举报事项,向投诉人、举报人告知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情况,依法予以处理。
(四)履行行政强制职能的要求和标准。依法、公正地实施审批职责,严格审批条件,遵守审批程序;确保行政处罚决定得到切实执行。
(五)履行行政征收职能的要求和标准。严格依照有关标准征收费用;合法、合理,体现高效便民原则,违法或不当收费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六)履行行政给付职能的要求和标准。程序正当;严格依照有关规定,符合条件的无偿提供基础测绘成果。
(七)履行其他行政职能的要求和标准。合法、合理,体现高效便民、诚实守信原则;违法或不当执法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六、执法职权分解和工作流程、执法责任
(一)执法职权分解(详见附件2)
1.测绘管理与政策法规处。依法实施乙、丙、丁级测绘资质认定,永久性测量标志迁建的审批(国家一、二等点和省级基础控制网点测量标志),永久性测量标志保护范围内大功率无线电发射源建设选址的审批(国家一、二等点和省级基础控制网点测量标志保护范围内大功率无线电发射源的建设选址),甲级测绘资质认定的审查等行政许可职能;研究起草有关测绘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经审议后组织实施;依法对与测绘资质、测绘市场、测量标志相关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依法征收测量标志迁建费;依法对测绘资质、测绘项目招标投标进行监督管理;依法开展测绘项目实施前备案、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浙江测绘备案工作;检查、维护永久性测量标志;依法实施测绘作业证件的核发和监管;负责有关行政复议。
2.国土测绘与技术监督处。依法实施建立设区的市城市或者市、县行政区域和省重大工程项目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审批,城市或者行政区域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测绘成果公布前的审批,对建立杭州市、宁波市城市或者杭州市、宁波市行政区域和国家重大工程项目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审查等行政许可职能;测绘成果质量监督管理;依法对与建立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统、测绘成果质量和执行国家测绘技术标准等相关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依法对测绘成果质量、行政区域界线测绘、房产测绘及其他测绘进行监督管理;对在测绘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实施行政奖励;依法建立与国家坐标系统相统一的全省平面坐标系统,组织制定本省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组织实施省级基础测绘项目;按照地籍测绘规划,组织管理地籍测绘;无偿使用可用于基础测绘的其他部门的成果资料。
3.计划财务处。依法实施测绘航空摄影及遥感的审批行政许可职能;依法对实施测绘航空摄影及遥感和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版权标示等相关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依法审核无偿提供基础测绘成果的申请。组织编制省级基础测绘规划;编制省级基础测绘年度计划;组织编制地籍测绘规划。
4.测绘成果与地图管理处。依法实施对外提供测绘成果的审批,省行政区域内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审批,使用基础测绘成果的审批,地图的审批(出版、引进、展示、登载地图,生产、引进地图产品)等行政许可职能;依法对与测绘成果应用、管理、地图相关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依法对测绘成果的使用等进行监督管理;依法开展销毁国家秘密测绘成果备案、地图(地图产品)样图、样品备案工作;组织编制测绘成果目录,向社会公布;对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是否有适宜的测绘成果可供利用提出意见;无偿接收汇交的测绘成果目录和副本;对专业出版社从事旅游等专题地图出版资格申请提出意见;同意地图载体发布广告证明。
(二)工作流程(详见附件3)
(三)执法责任
1.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具有《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七十三、七十四、七十五、七十六、七十七条规定违法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在实施行政监管过程中,具有《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浙江省地图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浙江省测量标志保护办法》第二十条、《浙江省基础测绘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地图审核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测绘行政执法证管理规定》第十四条、《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违法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具有《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规定违法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具有《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违法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在实施行政征收(其他收费)过程中,具有《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浙江省基础测绘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违法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在实施行政给付过程中,具有《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浙江省基础测绘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违法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在实施其他行政行为时,具有《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三条、《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违法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在行政复议工作中,具有《行政复议法》第三十四、三十五条规定违法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内部评议考核的要求、程序和考核结果的应用(详见附件4)
(一)评议考核的要求。 执法评议考核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在评议考核中公正对待、客观评价各行政执法职能处室的执法行为。评议考核的标准、过程和结果予以公开,不断增强评议考核的透明度。
(二)评议考核的程序
1.自查自评。各行政执法职能处室结合检查年度工作目标落实情况,对照评议考核的内容、标准和本处室的执法职权,在认真总结年度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情况的基础上,于每年12月底前,将本处室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自查自评材料和自评得分结果报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互评。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各行政执法职能处室,开展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情况互评。
3.审查和提出考核档次。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成立考核小组,对各行政执法职能处室报送的自评自查材料进行审查,结合互评情况,按优秀、合格和不合格3个档次,提出各行政执法职能处室的考核档次建议。
4.局长办公会议确定考核结果。根据考核小组提出的考核档次建议,结合局目标责任考核、依法行政工作考核等情况,确定年度考核结果。
(三)评议考核结果的应用。行政执法考核结果作为衡量各行政执法职能处室工作实绩的重要指标,纳入局年度工作考核序列。对考核优秀的,予以通报表彰;对考核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处室及其主要负责人当年各种评优授奖资格。
八、内部责任追究的内容、方式和程序
(一)内部责任追究的内容
1.按本实施方案确定的执法责任追究
2.局测绘管理与政策法规处、国土测绘与技术监督处、计划财务处、测绘成果与地图管理处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具有依法应作为而不作为造成损害;超越职权导致行政执法过错;执法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显失公平,造成恶劣影响;违反法定程序和超越或滥用职权,经复议机关复议后被撤销、变更或者责令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其他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的,应当追究过错责任。
(二)内部责任追究的方式
对于局测绘管理与政策法规处、国土测绘与技术监督处、计划财务处、测绘成果与地图管理处及其工作人员的过错责任,分别适用或合并适用下列形式追究:
1.批评教育;
2.责令检讨改正;
3.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4.调离原行政执法岗位,并缴销行政执法证件;
5.责成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6.给予行政处分。
需要追究党纪处分的,由纪检部门处理;涉及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内部责任追究的程序
1.过错责任的确认。执法处室发现的过错行为,应向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有关材料、证据,由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提出确认意见,报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予以确认;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现的过错行为,可以移送相关执法处室调查核实,也可以自行调查核实,提出确认意见,报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予以确认。
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行政机关已生效的复议决定书,报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直接作为过错责任的确认依据。
2.过错责任的追究。已确认的过错责任,由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局政治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暂扣或缴销行政执法证件的,作出处理决定;应当调离岗位给予行政、党纪处分或者经济赔偿的提出建议。属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改正的,由其所在执法处室负责实施;暂扣或缴销行政执法证件的,由测绘管理与政策法规处依法办理;涉及调离岗位及人事任免或行政处分的,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后,由局政治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涉及党纪处分的,由局纪检部门办理;涉及经济赔偿方面的,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后,由局计划财务处办理。过错责任追究处理决定应当送达责任处室和责任人。
3.异议的处理。对追究过错责任的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依法向局行政首长申请复议,局行政首长应在20日内答复申请人。对复核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省人事主管机关申诉。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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