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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测绘局关于在全省范围内遴选测绘项目评标专家的通知
浙测〔2008〕111号
各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甲、乙级测绘资质单位,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测绘项目招标投标实施办法》(浙测[2008]71号)要求,为将我省测绘项目招投标活动纳入法制化、正规化轨道,保证测绘项目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保护测绘项目招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经商省重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决定在全省范围内遴选测绘项目评标专家,建立浙江省测绘项目评标专家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标专家基本条件
  入选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测绘生产、管理、教学、科研等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四)年龄在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因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的不得被聘为评标专家。
  二、申报方式
  拟入选的评标专家采取单位推荐方式。推荐单位在征得被推荐人同意后,提交申报表格(见附件)和要求的相应证明材料。甲级测绘单位推荐人数不超过4人,乙级测绘单位推荐人数不超过2人。丙、丁级测绘单位原则上不推荐。其他科研、教育单位确需推荐的,每单位不超过2人。在测绘行政管理岗位工作的不列入被推荐评标专家范围。
  三、确认和管理
  我局将组织审核小组,根据控制总量、专业结构合理的原则,对被推荐人进行评审,结果在浙江测绘网站上公示。经公示向符合条件的被推荐人颁发评标专家证书,纳入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统一管理。
  四、资料报送要求
  请各单位认真组织测绘项目评标专家的推荐工作,中央在浙单位、省属单位测绘项目评标专家的申报资料于11月20日前直接报我局测绘管理与政策法规处。其他专家的申报资料,报设区的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于11月25日前由设区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集中报我局测绘管理与政策法规处。
  联系人:嵇灵    电话(传真):0571-88051690
      朱敏  0571-88061131
 
      附件:测绘项目评标专家申报表.doc
 
 
二○○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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