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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测绘局关于做好测绘违法案件备案工作的通知
浙测〔2008〕13号
各市、县(市、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为了规范测绘行政执法行为,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提高行政执法质量,建立健全测绘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现就做好测绘违法案件备案工作通知如下:
  一、测绘违法案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报上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立案、调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送达执行并结案的;
  (二)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立案、调查,移送其他行政机关或者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移送司法机关后,并办理结案手续的;
  (三)行政复议案件,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审理,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后,送达执行并结案的。
  二、凡属应当备案的测绘违法案件在报备时,应当填写《浙江省测绘违法案件备案表》(见附件),还应提交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案件移送函原件一式一份。上述备案材料均需提交电子文档。
  三、县(市、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案件结案之日起10日内将备案材料送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每月30日向省测绘局报送当月本行政区域内县(市、区)测绘违法案件的备案材料。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规范测绘行政执法行为,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执法,我局适时将对测绘违法案件的案卷材料进行检查。
 
 
 
 
 
                        二○○八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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