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测绘单位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测绘单位的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和测绘产品质量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测绘资质管理规定》、《测绘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测绘生产质量管理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测绘资质审查认证。

第三条 省测绘局负责对甲、乙级资质测绘单位的考核(质量保证体系只考核乙级资质测绘单位);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丙级资质测绘单位的考核;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丁级资质测绘单位的考核。
   丁级资质测绘单位也可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考核。
  

第四条 测绘单位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考核要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测绘单位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考核采用百分制计分方法,60分以上为合格。

第六条 工作程序
    一、申请。测绘单位或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对照《标准》自检自评合格的,形成书面自检自评意见,填写《浙江省测绘单位测绘成果与资料档案管理考核表》(见附件一)和《浙江省测绘单位质量保证体系考核表》(见附件二),并附相关的考核材料,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职责分工向有关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提出接受考核的申请。
    二、考核。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职责分工,依据《浙江省测绘单位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考核标准》(见附件三)和《浙江省测绘单位质量保证体系考核标准》(见附件四)对测绘单位的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工作进行考核。经考核合格的,由考核机关颁发通过考核的文件。

第七条 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单位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考核的组织领导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国家测绘局制定的测绘资质监督管理规定定期复查。

第八条 本办法由省测绘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一)、(二)、(三)、(四)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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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测[2005]88号

浙江省测绘局

关于印发海籍测量丁级资质标准的通知

各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为了规范海籍测量资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测绘资质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经商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我们制订了《海籍测量丁级资质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八日

海籍测量丁级资质标准

符合国家测绘局制定的《测绘资质分级标准》中的"通用标准"的要求

技术人员:海洋测绘专业的中级职称技术人员1名、初级职称技术人员2名。

仪器设备:GPS(双频)接收机1台,测深仪1台,水准仪(S3)1台,绘图仪1台,计算机1台及相应的绘图软件。

主题词:测绘资质 管理 通知


抄送:国家测绘局,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


浙江省测绘局办公室 2005年11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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