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测〔2006〕101号
浙江省测绘局关于调整
丙、丁级测绘资质专业标准的通知
各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国家测绘局制订并于2004年6月1日起执行的《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已2年余。该标准由于考虑到全国的平衡,特别是照顾我国西部地区的实际,对丙、丁级测绘资质设定的标准较低。我省是经济发达省份,测绘市场活跃,近2年来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成倍增长,测绘市场严重求大于供,压价竞争问题突出,确保测绘成果质量面临很大的压力。我局根据国家测绘局《测绘资质分级标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丙、丁级标准做出适当调整” 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并就房产测绘资质标准商省建设厅后,对丙、丁级测绘资质专业标准进行了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浙江省丙、丁级测绘资质专业标准》(下称《丙丁级标准》)印发给你们,并就执行《丙丁级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丙丁级标准》从2006年11月1日起执行。
二、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已取得丙、丁级资质的单位在《测绘资质证书》证载有效期内其资质等级、业务范围仍有效。有效期届满时申请延续的执行新标准。这些单位在证载有效期内应当逐步引进测绘技术人员,增加仪器设备,达到调整后的相应条件和标准。
三、对已批准并取得房产面积测算丙、丁级测绘资质而且《测绘资质证书》中只载明“房产面积测算”业务的单位,仍可承揽高层建筑物(含)以下房产面积测算和绘制房产分户图、分层图的业务。但不得从事房产平面控制测量,房产要素测量,房产图测绘(包括分丘图和分幅图)和房产图变更测量的测绘业务。
四、原《浙江省测绘局关于测绘资质审查有关政策性问题的通知》(浙测[2004]105号)中关于“房产测绘、工程测量、地籍测绘丁级标准”、《浙江省测绘局关于印发海籍测量丁级资质标准的通知》(浙测[2005]88号)在新修订的《丙丁级标准》执行之日起同时废止。
五、各地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附件:《浙江省丙、丁级测绘资质专业标准》
二OO六年十月 日
浙江省丙、丁级测绘资质专业标准
一、序言
二、摄影测量与遥感专业标准
三、工程测量专业标准
四、地籍测绘专业标准
五、房产测绘专业标准
六、行政区域界线测绘专业标准
七、地理信息系统工程专业标准
八、地图编制专业标准
九、海洋测绘专业标准
一、序 言
一、本标准根据《测绘资质管理规定》、《测绘资质分级标准》和《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制定,是我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丙、丁级测绘资质审查的依据之一。
二、本标准只规定专业标准。通用标准按照国家测绘局《测绘资质分级标准》执行。专业标准是指根据不同测绘专业的特殊需要制定的专项标准。本标准包括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地图编制、海洋测绘等专业标准。
三、凡取得《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必须达到相应等级的通用标准和相应的专业标准。
丙级《测绘资质证书》的业务范围仅限于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地图编制、海洋测绘,且不超过该范围内的三项业务。
丁级《测绘资质证书》的业务范围仅限于工程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海洋测绘专业中的海籍测量且不超过该范围内的两项业务。
四、作业限额是指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承担测绘项目的最高限量。测绘单位不得超越《测绘资质证书》所载的业务范围和相应的作业限额承揽测绘项目。本标准作业限额按照国家测绘局《测绘资质分级标准》执行。
五、本标准中各等级测绘资质证书的技术人员和设备的定量考核标准是指最低限量;涉及作业限额的定量是指最高限量。
六、本标准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专业标准)
二、摄影测量与遥感专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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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范围 |
考核指标 |
考核内容 |
考核标准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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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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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影测量与遥感 |
人员规模 |
测绘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人) |
13人(中级5人) |
有航测专业工程师2名,航测专业初级3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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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器设备 |
外 业 仪 器 |
GPS接收机 |
3台(套) |
微机等其他仪器设备和软件配套齐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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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站仪(5″级精度以上) |
3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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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准仪(S3级精度以上) |
2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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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业 仪 器 |
全数字摄影测量系统(或先进的遥感图象处理系统) |
3台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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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形扫描仪 |
1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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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幅面以上绘图仪 |
1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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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能力、技术水平 |
外业:具有独立承担小面积四等以下平面控制测量、四等以下水准测量,小面积大比例尺像片控制测量和像片调绘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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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业:能独立完成航测数字化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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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限额 |
1/500-8平方公里以下; 1/1000-15平方公里以下;1/2000-20平方公里以下;1/5000-50平方公里以下。小于或等于1/10000的不能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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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程测量专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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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范围 |
考核指标 |
考核内容 |
考核标准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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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级 |
丁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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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控制测量 2、地形测量 3、城镇规划定线与拨地测量 4、市政工程测量 5、水利工程测量 6、建筑工程测量 7、精密工程测量 8、线路工程测量 9、地下管线测量 10、桥梁测量 11、矿山测量 12、隧道测量 13、变形观测 14、形变测量 15、竣工测量 |
人员规模 |
测绘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人) |
13人(中级5人) |
6人(中级2) |
仅从事矿山测量中矿井巷道测量或施工测量单项业务范围的,其技术人员数量和设备与相应等级的标准相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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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器设备 |
GPS接收机 |
3台(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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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地下管线测量要有1台以上地下管线探测仪;申请变形观测与形变测量要有1台以上DS1型水准仪,1台以上2″精度级全站仪或1台以上T2型经纬仪。 微机等其它仪器设备和软件配套齐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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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站仪(5″级精度以上) |
3台 |
2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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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准仪(S3级精度以上) |
3台 |
1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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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幅面以上绘图仪 |
1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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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外业一体化测图系统 |
2套 |
1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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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能力、技术水平 |
具有完成上述业务范围中二个以上工程测量项目的能力,具有数字化成图的能力。 |
具有完成一项工程测量业务的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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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限额 |
1:四等以下。 2:1/500-8平方公里以下;1/1000-15平方公里以下;1/2000-20平方公里以下;小于1/2000比例尺地形测量不能承担。 3、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授权。 4:中等城市一般道路、小城市道路。 5:小型水利工程。 6:高层建筑物放样。 7:不得承担。 8:100公里以下。 9:100公里以下。 10:小型桥梁。 11:50平方公里以下。 12:2公里以下。 13:小型工程。 14:小型工程。 15:相应于上述限额。 |
1:等级以下。 2:1/500-5平方公里以下;1/1000-8平方公里以下。小于1/1000比例尺地形测量不能承担。 3: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授权。 4:局部市政工程。 5:一般水渠、农田水利工程。 6:多层建筑物放样。 7:不能承担。 8:50公里以下。 9:50公里以下。 10:不能承担。 11:局部矿山测量、巷道测量。 12:不得承担。 13:不得承担。 14:不得承担。 15:相应于上述限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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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地籍测绘专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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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范围 |
考核指标 |
考核内容 |
考核标准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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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级 |
丁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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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平面控制测量 2、地籍要素测量 3、地籍图 4、宗地测量 5、面积测算 |
人员规模 |
测绘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人) |
13人(中级5人) |
6人(中级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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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器设备 |
GPS接收机 |
3台(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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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摄影测量方法成图时,有航测专业工程师1名。仪器设备和摄影测量与遥感专业标准相同。 微机等其它仪器设备和软件配套齐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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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站仪(5″级精度以上) |
3台 |
2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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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准仪(S3级精度以上) |
1台 |
1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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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幅面以上绘图仪 |
1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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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外业一体化测图系统 |
2套 |
1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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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能力、技术水平 |
能够独立完成四等平面控制测量、地籍要素测量、地籍图测绘、宗地测量、面积测算。 |
能够独立完成小面积地籍图测绘、地籍要素测量、宗地测量、面积测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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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限额 |
1:四等以下。 2:与地籍图测绘相同。 3:1/500-8平方公里以下;1/1000-15平方公里以下;1/2000-20平方公里以下。 4:与地籍图测绘相同。 5:与地籍图测绘相同。 |
1:等级以下。 2:与地籍图测绘相同。 3:1/500-5平方公里以下;1/1000-8平方公里以下;1/2000-10平方公里以下。 4:与地籍图测绘相同。 5:与地籍图测绘相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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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房产测绘专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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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范围 |
考核 指标 |
考核内容 |
考核标准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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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级 |
丁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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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产平面控制测量 2、房产要素测量 3、房产图测绘 4、面积测算 5、变更测量 |
人员 规模 |
测绘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人) |
13人(中级5人) |
6人(中级2) |
申请房产面积测算的需经省测绘局、省建设厅或者其委托的组织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人员,数量为:丙级资质5名、丁级资质3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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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器 设备 |
GPS接收机 |
3台(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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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机等其它仪器设备和软件配套齐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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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站仪(5″级精度以上) |
3台 |
2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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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幅面以上绘图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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